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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運用民間力量,協助推動文化工作,特依據「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舉辦「文馨獎表揚活動」,藉以感謝出資贊助文化藝術事業之企業、團體及個人,期結合政府與民間的力量,共同營造優質的文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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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團體、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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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成立、獎助成立或捐贈成立文化藝術財團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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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文化藝術之創作、調查、研究及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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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文化藝術之展演、傳播及推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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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文化藝術之人才培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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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提供或改善文化藝術設施、場地,供不特定團體、個人展演、排練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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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文化藝術展演票券,提供不特定團體、個人觀賞。 |
| 7. |
獎助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設置藝術品,美化建築物與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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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 |
| 9. |
其他獎助文化藝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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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辦法:凡自薦或推薦參加「第九屆文馨獎表揚活動」之單位,請詳填推薦表格,並檢附被推薦者相關文件資料,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達等方式,寄交「第九屆文馨獎表揚活動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本活動相關資訊及推薦表格可於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http://www.cca.gov.tw/及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http://www.ncafroc.org.tw/9thwenxin網站下載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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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推薦表一份(詳附表),並附上內含推薦表電子檔之光碟或磁片。推薦表電子檔於http://www.cca.gov.tw/或http://www.ncafroc.org.tw/9thwenxin下載。檔案請以word格式儲存,檔名請設為wenxin.doc。 |
| 2. |
身分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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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或企業報名:檢附公司/基金會/行號之登記立案證書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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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報名:檢附個人身分證影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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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被推薦單位負責人或個人二吋照片兩張。 |
| 4. |
常設獎項之具體贊助事蹟與特別獎項之參選專案請檢附相關照片各一至二張,並加以說明。 |
| 5. |
贊助金額收據影本、證明公文書、公立社教機構鑑價證明、會計師查核資料等具公信力之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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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常設獎項之具體贊助事蹟列舉年限採計時間為自94年1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惟第八屆常設獎得獎者,則94年度贊助事蹟不予認列。 |
| 2. |
特別獎項之參選專案列舉採計時間同上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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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長期贊助獎之累計時間不在此限,可自去年(96)起往前累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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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大獎之採計時間同常設獎項,且由金獎中出資最高者獲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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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創意獎、最佳長期贊助獎以及最佳人才培育獎,其評選標準皆以贊助者對單一專案或單一對象的贊助為主要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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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特別獎項與常設獎項可同時報名。 |
| 4. |
歷屆獲獎之推薦事蹟曾提報併入計算者,該項不得於本屆申請表中重複列舉。 |
| 5. |
以動產或不動產出資獎助者,按出資當時市價折合新台幣計算。以權利出資贊助者,就其權利之性質、斟酌出資當時實際情況估算。 |
| 6. |
難以估價之捐贈(如手稿、書籍、藝術作品等),按取得之公立機構(如博物館、美術館等)鑑價金額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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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昭公信,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敦聘藝文、學術及媒體等領域專業人士共同組成「第九屆文馨獎表揚活動評審委員會」,依申請項目核獎,並公開贈獎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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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7月21日起,至97年8月15日止(通訊報名者以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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