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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ad國際藝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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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IFACCA與澳洲藝術理事會合作進行的”補助申請時程架構分析”,研究報告日前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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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屆文馨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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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ad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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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置辦法 歷屆得主 頒獎典禮 得主傳記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一屆第四次董事臨時會制定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屆第九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第二屆第十一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三屆第三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三屆第六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屆第九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第四屆第五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第四屆第十五次董事會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設置宗旨:
    為獎勵具有卓越性與累積性成就,且近年持續創作之傑出藝文工作者,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特設國家文藝獎。
    本獎項優先考量藝術創作或演出之專業性及其持續性,至於相關之藝術教育、藝術推廣之成績,僅作為評比加分的參考。

    【第三條】  獎勵類別:
    為文學、美術、音樂、舞蹈、戲劇、建築、電影七類。

    【第四條】  獎勵名額及獎勵金額:
    獎勵名額至多七名。每名得獎者獲贈獎座乙座,獎金新台幣陸拾萬元。

    【第五條】  備選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限個人)。

    【第六條】  備選方式:
    一、備選方式分為推薦及提名二種方式。
    二、前項推薦人由本基金會書面邀請;後者設各類提名委員會擔任。

    【第七條】  備選資料:
    推薦人或提名人需填具推薦表或提名表外,並應提供被推薦者或被提名者之下列資料:
    一、近年重要作品
    二、其他參考資料

    【第八條】  各類提名委員會、評審團及決審團組成:
    提名委員會、評審團及決審團委員由本基金會董事會遴選,其組成如次:
    一、提名委員會:依本辦法第三條獎勵類別,設各類提名委員會,由至多五名委員組成,負責提名及確認入圍評審名單。
    二、各類評審團:依本辦法第三條獎勵類別,設各類評審團由五至七名委員組成負責審查工作。
    三、決審團:由七至九名委員組成,負責決審事宜。

    【第九條】  評審方式:
    一、分為入圍、各類審查及決審三階段。
    二、入圍:由各類提名委員會就推薦及提名名單投票,經出席委員二票同意,始具入圍資格。
    三、各類審查:由各類評審團依入圍名單備選人資料評審,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票數通過,推薦每類至多一位候選人進入決審。
    四、各類評審團需就推選出之一名候選人撰寫評審報告,提送決審會議。
    五、決審:由決審團就決審名單進行決審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票數通過,決定獲獎名單並確認得獎理由。
    六、獲獎名單經本基金會董事會核定後公布。

    【第十條】迴避及保密原則:
    一、各類提名、評審團及決審團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並本於公正、嚴謹、守密原則,不得參與同期該類之備選,且對於提名、評審過程及相關資料,均應保密。
    二、本基金會董監事及員工於任職期間不得接受推薦及提名,且不得擔任提名、評審團及決審團委員。

    【第十一條】 受理推薦期間:自公告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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