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辦法
國家文藝獎設置辦法
國家文藝獎設置辦法

86(1997)年1月25日第一屆第四次董事臨時會制定
86(1997)年12月20日第一屆第九次董事會修正
90(2001)年2月19日第二屆第十一次董事會修正
91(2002)年2月25日第三屆第三次董事會修正
91(2002)年12月23日第三屆第六次董事會修正
92(2003)年9月17日第三屆第九次董事會修正
94(2005)年9月19日第四屆第五次董事會修正
96(2007)年9月17日第四屆第十五次董事會修正
98(2009)年12月14日第五屆第十一次董事會修正
101(2012)年9月10日第六屆第九次董事會修正
103(2014)年9月15日第七屆第五次董事會修正
104(2015)年3月17日第七屆第七次董事會修正
111(2022)年9月14日第九屆第十七次董事會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設置宗旨:為獎勵具有卓越藝術成就,且持續創作或展演之傑出藝文工作者,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特設國家文藝獎。

【第三條】獎勵類別:為文學、美術、音樂、舞蹈、戲劇、建築、電影七類。

【第四條】獎勵名額及獎勵金額:獎勵名額至多七名。每名得獎者獲贈獎座乙座,獎金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第五條】備選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限個人)。

【第六條】備選方式:

一、備選方式分為推薦及提名二種方式。

二、前項推薦人由本基金會書面邀請;後者設各類提名委員會擔任。

【第七條】備選資料:

推薦人或提名人需填具推薦表或提名表外,並應提供被推薦者或被提名者之下列資料:

一、近年重要作品

二、其他參考資料

【第八條】各類提名委員會、評審團及決審團組成:

提名委員會、評審團及決審團委員由本基金會董事會遴選,其組成如次:

一、提名委員會:依本辦法第三條獎勵類別,設各類提名委員會,由至多五名委員組成,負責提名及確認入圍評審名單。

二、各類評審團:依本辦法第三條獎勵類別,設各類評審團由五至七名委員組成負責審查工作。

三、決審團:由七至九名委員組成,負責決審事宜。

【第九條】評審方式:

一、分為入圍、各類審查及決審三階段。

二、入圍:由各類提名委員會就推薦及提名名單投票,經出席委員二票同意,始具入圍資格。

三、各類審查:由各類評審團依入圍名單備選人資料評審,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票數通過,推薦每類至多一位候選人進入決審。

四、各類評審團需就推選出之一名候選人撰寫評審報告,提送決審會議。

五、決審:由決審團就決審名單進行決審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票數通過,決定獲獎名單並確認得獎理由。

六、獲獎名單經本基金會董事會核定後公布。

七、本基金會董事會得依其權責就國家文藝獎相關重大事項予以審議或核定。

【第十條】迴避及保密原則:

一、各類提名、評審團及決審團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並本於公正、嚴謹、守密原則,不得參與同期該類之備選,且對於提名、評審過程及相關資料,均應保密。

二、本基金會董監事及員工於任職期間不得接受推薦及提名,且不得擔任提名、評審團及決審團委員。

【第十一條】受理推薦期間:

每兩年受理推薦,自公告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