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補助者應於媒體宣傳稿、文宣品及出版品中,依指定方式將本基金會列為贊助單位。
獲補助者必須依核定通過補助申請書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計畫(如場次、時間)。計畫執行時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應主動提出計畫變更並說明變更情形。
請於計畫期程截止日一個月內於藝文補助資訊系統繳交成果報告書及結案資料,領據簽章後需郵寄至本基金會。
本基金會承辦人員確認藝文補助資訊系統繳交成果報告書及結案資料內容無誤,並收到紙本領據後,辦理核銷與撥款作業。
成果結案後之資料依補助申請基準繳交之可公開成果,將可至「國藝會補助成果檔案庫」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