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簡稱國藝會)1996年1月正式成立,以營造有利文化藝術工作之展演環境、獎勵文化藝術事業、提升藝文水準為機構服務宗旨。〈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當中,明確規範本會業務範圍: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各項文化藝術事業、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以及執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訂之任務。
本會透過「研發」檢視與累積成果,並建立政府與民間管道,以利資源流通;藉由「補助」的分配與「獎項」的頒發,支持藝術工作者創作,補助類型包含文學、美術、音樂、戲劇、舞蹈、文化資產、視聽媒體藝術、藝文環境與發展等,另因應時代潮流,鼓勵創新、新觀念、實驗性的藝文形式;另建立交流平台以達「推廣」目的,將藝文資訊傳遞給大眾。
關於組織
本會設有董事會及監事會,董事會決策業務方向與經費運用,監事會負責監督及審核財務執行狀況,成員包括藝文界人士、專家、學者、政府代表、社會人士等,由文化部提請行政院長遴聘之。董事會下設執行部門,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執行部門設有研究發展組、獎助組、資源發展組、行政組及財務組。
• 一組(研究發展組):
負責調查、統計、分析與研究各項藝文獎助事業和特別規劃的專案,進而研擬各項業務政策與發展方針。
• 二、三組(獎助組):
負責研擬、宣導、推動及執行文化藝術獎助辦法和其他專案業務。
• 四組(資源發展組):
負責募集本會基金,處理對外公共關係、執行出版及藝企合作專案業務,辦理國家文藝獎贈獎典禮及後續推廣活動。
• 行政組:
負責董、監事會作業,管理人力資源、文書、印信、出納、庶務,支援各組事項及其他專案業務。
• 財務組:
專責財務規劃、編列及預算,審核費用、會計管理、決算事項等。
地址 | 106465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2樓20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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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02-27541122 |
傳真 | 02-27072709 |
services@ncafroc.org.tw | |
捐款帳號 |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台新銀行建北分行 062-10-011630-3-00 |
周雅菁(2023.7.13~)、廖育珮、王美蘋(AKIKU.HAISUM)、 伊誕˙巴瓦瓦隆、沈昭良、李韻儀、周素玲、 林淇瀁(向陽)、柯智豪、洪裕鈞、施德玉、 徐亞湘、陳永賢、陳邦畛(陳板)、陳致遠、 陳貺怡、張議平(張四十三)、黃美娥、 傅裕惠、蕭新煌、蘇憲法、陳春蘭(2023.1.1-2023.7.12)
劉嘉偉、容淑華、吳音寧、 黃時中、賴瑩真
陳登欽、鍾興華、陳邦畛(陳板)、 呂桔誠、林曼麗、王惠君、蔡惠卿、 顏綠芬、徐亞湘、柯智豪、邱再興、 沈昭良、胡永芬、蕭瓊瑞、王耿瑜、 許有吉(許悔之)、陳碧涵、傅裕惠、 張議平(張四十三)、陳耀昌、 范巽綠(2020.1.1-2020.7.1)、 蔡清華(2020.7.2-2022.12.31) 執行長/李文珊(2020.3.17-2022.12.31) 副執行長/孫華翔(2020.1.1-2022.12.31)、李拓梓(2022.3.1-2022.12.31)
鄭邦鎮、尤瑪.達陸(Yuma.Taru)、 王嵩山、李乾朗、邱再興、蕭新煌、 薛保瑕、姚瑞中、鄭榮興、顏綠芬、 翁美慧、陳碧涵、何幸芳、何康國、 滕兆鏘、蕭瓊瑞、陳志誠、 陳登欽(2018.10.23-2019.12.31)、 范巽綠(2018.11.2-2019.12.31)、 曹立傑(2019.1.4-2019.12.31)、 李連權(2017.1.1-2018.3.1)、 陳濟民(2018.3.2-2018.10.22)、 蔡清華(2017.1.1-2018.11.1)、 吳志中(2017.1.1-2018.4.24.) 、 劉德立(2018.4.25-2019.1.3) 執行長/彭俊亨(2017.3.1-2019.6.30) 副執行長/孫華翔(2017.3.1-2019.12.31)
施振榮、張孝威、曾繁城、陳國慈、 簡靜惠、張元茜、薛保瑕、平 珩、 施德玉、莊伯和、陳怡真、王文華、 李明駿(楊照)、安郁茜、夏鑄九、 錢善華、蔣顯斌、 李應平(2014.01.01-2014.09.17)、 蕭宗煌(2014.09.17-2015.07.23)、 連玉蘋(2014.01.01-2014.03.26)、 張書豹(2014.03.26-2015.07.23)、 黃碧端(2014.01.01-2014.10.17)、 高 安(2014.01.01-2015.08.11)、 林思伶(2014.10.17-2016.07.14)、 蔡清華(2016.07.15-2016.12.31)、 李連權(2015.08.11-2016.12.31)、 梁永斐(2015.08.11-2016.12.31)、 王珮玲(2015.08.11-2016.12.31) 執行長/陳錦誠(2014.1.10-2016.12.31)
邱再興、林百里、陳國慈、林懷民、 張孝威、童子賢、平 珩、陳郁秀、 林家和、吳靜吉、潘元石、張景溢、 魏應充、柯基良、廖修平、何政廣、 簡靜惠、 洪慶峰(2011.01.01-2011.09.22)、 周功鑫(2011.01.01-2013.06.05)、 馮明珠(2013.06.05-2013.12.31)、 王昱婷(2011.01.01-2011.05.24)、 吳靜如(2011.05.24-2013.06.05)、 陳悅宜(2013.06.05-2013.12.31)、 林金田(2011.09.22-2012.08.16)、 張雲程(2012.08.16-2013.12.31) 執行長/陳錦誠(2011.1.3-2013.12.31)
洪慶峰、蕭新煌、李敏勇、陳郁秀、 林磐聳、郭孟雍、施德玉、楊 翠、 林昱廷、林佳和、郭麗敏、邱再興、 廖瓊枝、吳靜吉、江映碧、吳東亮、 林谷芳、 林曼麗(2008.01.01-2008.06.25)、 周功鑫(2008.06.25-2010.12.31)、 鄭麗君(2008.01.01-2008.03.21)、 林岱樺(2008.03.21-2008.06.25)、 王昱婷(2008.06.25-2010.12.31) 執行長/江宗鴻(2008.2.1-2010.12.31)
王志誠、尤瑪.達陸(Yuma.Taru)、 李添財、吳清友、林谷芳、林淑真、 馬水龍、廖瓊枝、陳森藤、曾貴海、 劉如容、劉昭惠、廖炳惠、謝理發、 吳錦發、鄭麗君、顧忠華、金恆煒、 黃碧端、 曾曬淑(2005.01.01-2005.04.25)、 殷 琪(2005.01.01-2006.06.21) 執行長/蘇昭英(2005.1.1-2007.8.10)
李 喬、李魁賢、吳密察、林淑真、 林經甫、范巽綠、馬水龍、徐旭東、 曹永和、張俊彥、黃明川、劉如容、 王耀興、張炎憲、呂錘寬、洪惟助、 王志誠、劉昭惠、鄭榮興、 陳 沖(2001.09.16-2002.07.15)、 王世榕(2001.09.16-2002.12.02)、 謝志偉(2001.09.16-2002.12.02)、 陳嫦芬(2002.01.31-2003.04.10)、 鍾鐵民(2002.01.31-2003.04.10) 執行長 蘇昭英(2001.9.26-2002.1.31)、薛保瑕(2002.4.1-2003.1.31)、方國輝(2003.5.1-2004.9.15) 副執行長/林日揚(2001.9.16-2001.12.20)
申學庸、辛晚教、林懷民、南方朔、 李 喬、蔣 勳、徐佳士、胡台麗、 洪敏弘、莊芳榮、黃石城、黃光男、 吳密察、陳嫦芬、侯王淑昭、楊萬運、 蕭新煌、 范巽綠(1998.06.09-2001.09.15)、 杜正勝(1998.09.16-2000.06.09)、 羅文嘉(1998.06.09-2001.04.10)、 楊國賜(1998.09.16-2000.06.09)、 吳中立(1998.09.16-2000.06.09)、 曾永義(1999.03.31-2001.09.15)、 邱坤良(1998.09.16-1999.03.31) 執行長/簡靜惠(1998.9.16-2000.11.17) 副執行長/林日揚(1998.9.16-2001.9.15)
申學庸、江韶瑩、沈青松、何國慶、 吳靜吉、鍾肇政、樂茞軍、林懷民、 胡台麗、席慕蓉、馬水龍、陳錦煌、 林文月、黃貴潮、漢寶德、王斯本、 吳中立、鄭善禧、貢 敏、 郭為藩(1995.09.16-1996.09.19)、 吳 京(1996.09.20-1998.06)、 林清江(1998.06-1998.09.15)、 林衡道(1995.09.16-1997.01.18)、 姚一葦(1995.09.16-1997.04.11)、 楊英風(1995.09.16-1997.10.21) 執行長/陳國慈(1995.9.29-1997.10.20)、簡靜惠(1997.11.18-1998.9.15) 副執行長/林日揚(1996.12.21-1998.9.15)
賴瑩真、瓦歷斯.諾幹、潘小雪、劉嘉偉(2022.2.11-)、 黃鴻文(2020.1.1-2022.1.15)、周志宏(2020.1.1-2020.8.31)
林美杏、張典婉、江武昌、傅裕惠
邱琦瑛、劉宗德、謝文昌、 黃叔娟(2014.1.1-2014.7.3)、 林美杏(2014.7.3-2016.12.31)
馬君梅、謝文昌、邱琦瑛、 林秀敏(2011.01.01-2012.09.19)、 許碧蘭(2012.09.19-2012.12.26)、 呂秋香(2012.12.26-2013.12.31)
林信和、許育典、黃瓊慧、 谷萬平(2008.06.25-2009.08.17)、 林秀敏(2009.08.18-2010.12.31)
王泰升、王惠光、張兆順、谷萬平
周志宏、邱晃泉、張兆順、辜炳珍
馬秀如、陳惠馨、辜炳珍、鄭清文
馬秀如、嚴停雲、劉三錡、劉宗德、 王仁宏(1995.09.16-1996.09.19)、 黃大洲(1996.09.20-1997.08.17)
中華民國81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3172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8條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0610號令修正公布第9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項、第24條第1款、第30條第2項、第37條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含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656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35條;除第10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新名稱: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獎助文化藝術活動,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支持文化藝術事業,促進文化藝術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化藝術,指多元社會群體特有之生活形式、價值體系及創作表現。 文化藝術之範圍,包括下列事務: 一、文化資產與傳統文化藝術之保存、維護、傳承及宣揚。 二、文學、視覺藝術、表演藝術、音像藝術、數位藝術及其他類型藝術之創作、展演及推廣。 三、國家語言及多元族群文化之傳承及推廣。 四、文字、聲音、圖像或其他種類形式之出版及推廣。 五、電影、音樂與視聽文化創作、傳播之推動及發展。 六、多元知識文化之研究、推廣、實踐及發展。 七、社區營造、在地智慧、知識與文化之傳承及推廣。 八、博物館、圖書館、展演場館與其他文化機構或空間之興辦、營運及管理。 九、文化教育及藝文體驗之推動及發展。 十、文化科技之創新發展,文化資料保存、衍生創作及應用。 十一、地方創生、文化觀光之推動及發展。 十二、國際、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文化交流之推動。 十三、文化藝術專業、行政及跨域人才之培育。 十四、文化藝術之調查及研究。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文化藝術事務。 本條例所稱文化藝術事業,指從事前項文化藝術事務之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商號;文化藝術工作者,指從事前項文化藝術事務之人員。 第二章 獎助 第四條 為促進文化藝術事務之創作、發展及推廣,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予以獎勵或補助,並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五條 政府得就推動文化藝術事務具有重要貢獻或績效卓著者,頒予榮銜或獎勵;並得就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或事業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促進文化發展,具卓越貢獻者,給予表揚。 第六條 前二條獎勵、補助、協助措施、頒予榮銜及表揚之方式、評審及作業程序,應符合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 第七條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經查證屬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已撥款者,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受獎勵或補助者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款: 一、以詐欺、賄賂、脅迫、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獎勵或補助。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三、將補助經費挪用。 四、不履行補助條件。 五、違反智慧財產權之法令或約定。 六、濫用機關獎補助名義致第三人權益受損害者。 因前項獎勵或補助受有獎狀、獎座、獎牌等物品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其情形追回獎狀、獎座、獎牌等物品;拒不返還者,得以公告註銷之。 第一項情形如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 權益保障 第八條 文化藝術事業應恪遵各項勞動法規,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維護勞動權益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表揚。 前項之勞動權益保障條款之內容、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文化部定之。 第九條 為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及就業,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職業工會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加入勞工相關保險。 文化藝術工作者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整合現有法規或編列預算,補助或協助其參加社會保險。 前項對象、補助範圍、額度或協助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廠商承辦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藝文採購,應為該採購案件中與廠商直接發生契約關係而未能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務提供者,投保含有傷害、失能及死亡保障之其他商業保險。 第十一條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發生緊急危難、災害或重大變故者,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承攬、委任契約指導原則,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權益及促進其文化藝術事業發展。 前項契約指導原則,應包括契約審閱期間、著作權約定、經紀授權、保險及其他文化藝術工作者權利義務事項。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辦理宣導及提供諮詢,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取得法律及勞動權益相關資訊。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狀況及勞動環境相關調查、研究,作為制定文化藝術政策之參據。 前項調查、研究應公告上網。 第十四條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辦理獎勵、補助、委託或採購文化藝術事務,應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之智慧財產權。 前項智慧財產權保障之內容、範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四章 文化環境 第十五條 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 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應參照藝術創作者所提之建議,擬訂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定期勘察公共藝術狀況,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之。 第一項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因特殊事由,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免辦理公共藝術,或其辦理經費未達百分之一者,其辦理或剩餘經費應納入各級主管機關成立之相關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文化藝術事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辦理公共藝術成效卓著者,應予獎勵。 前四項公共藝術之定義、辦理方式、獎勵、審議會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內政部定之。 興辦機關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應推動文化教育及藝文體驗;其課程或活動之發展、執行及推廣,得結合各級學校、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文教機構、文教場館、社區共同辦理。 第十七條 政府應整合資源,強化文化藝術領域中適當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及協力機制,運用社會創新力量,建立有利於社區營造之公共治理支持體系。 第十八條 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辦理文化藝術事務,需用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得由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其租金得予優惠或減免,並得予適當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前項出租方式、租期及租金優惠或減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主管事務,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研發、創新、產製或跨領域合作,運用資通訊技術傳播我國文化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運用資通訊技術創作及傳播我國文化內容者,給予獎勵或補助,並於國際促進我國文化傳播權實踐。 第二十條 政府應善用科技促進文化參與,維護多元平權,發展數位時代之文化公民社會,並於保障資料保護和資訊安全前提下,加速資料開放及授權,強化數位時代原生文化內容生產,促進文化科技創新發展。 第二十一條 政府應以文化內涵為基礎,整備各項資源,連結在地文化,發展文化觀光,推動地方創生。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文化觀光相關統計調查,並定期檢討文化觀光政策。 第二十二條 政府應鼓勵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加入文化藝術相關國際組織,支持文化藝術相關國際組織於國內設立據點或分部。 政府應鼓勵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理國際合作及交流事務,拓展文化與公眾外交。 第二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彙整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藝術機關、團體、事業與從業人員等之數據,編製文化藝術事業之產業動態指標,定期公告之。以掌握文化藝術發展現況,作為政策制定之參據。 第五章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第二十四條 為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藝文事業,設置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定期頒發各類國家文藝獎,訂定各類文化藝術獎勵、補助相關辦法,提供文化藝術資訊及法律諮詢。 第二十五條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其他收入。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財產之運用及捐助財產之動用,得不受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基金運用及管理監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章 租稅優惠 第二十六條 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展覽場館、表演場館,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由財團法人興辦,且其用地及建築物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二十七條 捐贈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直轄市、縣(市)文化基金會者,視同捐贈政府。 第二十八條 以具有文化藝術資產價值之文物、古物、藝術品、標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捐贈政府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前項捐贈之金額,應由受贈機關(構)召開專業諮詢會審查及鑑價,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並經主管機關備查有案之捐贈證明所載金額計算之。 第二十九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其成交價額之百分之六為所得額,依百分之二十稅率扣取稅款,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前項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及填發予出賣人。 第一項扣繳義務人未依第一項規定扣取稅款、已依前二項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二項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或逾第二項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由稅捐稽徵機關限期責令扣繳義務人補辦,並依其各該情形,按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定行政罰罰度處罰。 第一項認可範圍、申請核准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前三項扣繳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經核准之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分離課稅規定,實施年限為十年。 前項實施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實施年限,並送立法院審議。 第三十條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時應納之稅款,由納稅義務人以外之國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之業者、團體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免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 前項文物、藝術品、標本於進口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或海關核准之展延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者,免繳納稅款;不再復運出口或逾限時,由納稅義務人繳納進口稅款或由提供書面保證者代繳進口稅款。 第一項文物、藝術品、標本之範圍、進口申報程序、書面保證提供者之資格與要件、前項展延復運出口期限之申辦程序、書面保證責任之解除、進口稅款繳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三十一條 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 前項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政府得將本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委託文化藝術領域中適當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 受委託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應將辦理獎勵或補助之規定,送委託機關核定。 受委託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應訂定資訊透明及利益迴避相關規章,送委託機關備查,並對外公開。 受委託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應定期公告獎勵或補助名單及金額。 委託機關為監督、瞭解受委託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獎勵或補助情形,得視需要進行查核。 第三十三條 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展出者,於運送、保管及展出期間,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前項認可展出之申請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除第十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83年10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6185號令公布全文19條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第10600149541號令公布修正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 第一條 為處理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定事項,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制定本條例,設置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第四條 本基金會之基金以新臺幣壹佰億元為目標,其來源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除鼓勵民間捐助外,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在十年內收足全部之基金。 創立基金新臺幣貳拾億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之。 第五條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其他收入。 第六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 二、贊助各項文化藝術事業。 三、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 四、執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定之任務。 第七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 第八條 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界人士、學者、專家、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人士中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其遴聘辦法另定之。 前項董事或監事,任一性別分別不得少於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監事人數,一人。 董事、監事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各該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九條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補聘之董事、監事,其聘期以補足原任者之聘期為止。 第十條 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工作方針之核定。 二、重大計畫及獎助之核定。 三、基金之籌集及保管運用。 四、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五、重要規章之訂定及修正。 六、重要人事之任免。 七、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基金、存款之稽核。 二、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決算表冊之審核。 第十二條 董事、監事除董事長及常務監事外,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支交通費。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請之,聘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執行長受董事會之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輔佐執行長,襄理會務。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組織編制,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捐助章程,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及有關法律規定訂定之。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之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及權益歸屬於中央政府。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訂定 中華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一日第8屆董事會第11次董事會議第一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第二條 本基金會以營造有利於文化藝術工作之展演環境及獎助文化藝術事業、提升藝文水準為宗旨。 第三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 二、贊助各項文化藝術事業。 三、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 四、執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定之任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設於台北市。 第二章 基金及經費 第五條 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捐助新台幣貳拾億元為本基金會創立基金。 第六條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其他收入。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二十一人,由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界人士、學者、專家、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人士中提請行政院長遴聘之。其遴聘辦法另定之。前項董事,任一性別分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 第八條 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董事在任期中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長補聘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九條 本基金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對外代表本基金會,對內為董事會主席,並綜理董事會會務。 第十條 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工作方針之核定。 二、重大計畫及獎助之核定。 三、基金之籌集及保管運用。 四、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五、重要規章之訂定及修正。 六、重要人事之任免。 七、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第十一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並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遴聘程序與董事同。前項監事,任一性別分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監事人數一人。 第十三條 監事之任期、缺任及次屆之產生程序,準用本章程有關董事之規定。 第十四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五條 常務監事為監事會主席,召集監事會議,代表監事會行使監事權,並列席董事會。 監事會非全體監事出席,不得開會,非過半數同意不得決議。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基金、存款之稽核。 二、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決算表冊之審議。 第十七條 董事、監事除董事長及常務監事外,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支交通費。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請之,聘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 聘之。執行長受董事會之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襄理會務。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編制另訂之,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廿條 本基金會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第廿一條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第廿二條 本基金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為原則,如因實際工作需要,得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 之核可,動用基金。 第廿三條 本基金會不動產之變更及處理,應由董事會決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廿四條 本基金會如因故解散,其賸餘財產及權益歸屬於中央政府。 第廿五條 本章程經本基金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民國108年12月3日第八屆董事會第十八次董事會議制定 民國113年3月19日第十屆董事會第九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3年4月24日文綜字第1133010720號函備查 第一條 訂定目的與依據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會務之誠信經營與發展,特依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2項及文化部訂定公告之《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訂定本誠信經營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第二條 誠信經營原則 本會應恪遵國家法令,以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落實誠信經營規範,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第三條 業務活動之公平透明 本會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業務活動。但為達設立目的不宜公開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誠信經營之公開落實 本會應於主網站公開揭露本規範,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應積極落實誠信經營規範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活動中確實執行及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第五條 不誠信行為之定義 本會董事長、董監事、執行長、受僱人、受任人及對本會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合稱本規範之適用對象),於從事業務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第六條 不誠信行為之範圍 本規範所稱之不誠信行為,包括不當關說、行賄及收賄、提供非法政治獻金、不當慈善捐贈或獎助、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侵占公有公共財物、侵害智慧財產權、利益衝突及其他利用行使職務之機會謀取自己或特定行為人利益等行為。 本規範所稱之利益,係指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第七條 關係人交易之禁止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會之董事長、董監事或其配偶、二親等內之親屬,不得與本會為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可能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取利益之交易行為。但交易標的為本會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政治中立之維持 本會秉持政治中立之立場,不從事政治獻金,本規範之適用對象不得以本會名義從事政治獻金,亦不得使任何候選人進入本會場所或活動進行政治宣傳或拜會等行為。 第九條 利益衝突之迴避 為防止利益輸送,本會建立公開透明補助或交易機制,本規範之適用對象於執行職務時,應主動揭露其是否與本會有潛在之利益衝突,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 第十條 智慧財產權侵害之預防 本規範之適用對象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本會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毀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十一條 不誠信行為之預防 本規範之適用對象遇有不能確定其行為是否符合本規範之誠信經營行為者,應即將預定實施之行為提出於董事會、各項工作會議討論,或訴諸本會人事、會計、財務及內部稽核制度,經充分評析確認無虞後,始得付諸實施。 本會人事、會計、財務及內稽人員執行職務發現本規範之適用對象似有構成不誠信行為之疑慮者,應及時反映,主動提醒前項防範措施之採行,必要時應報告於監事會。 第十二條 洗錢防制措施 本會如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之法人或團體進行業務往來,應考量其往來交易對象是否涉有洗錢防制法第二條所稱之洗錢行為或資恐行為。 第十三條 會計與內控 本會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業務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效益。 第十四條 誠信經營之管理 本會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由內部稽核人員負責誠信經營政策及防範方案之監督執行,並定期向監事會報告。 第十五條 誠信經營之確保 本規範之適用對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忠實執行業務,並督促本會各單位與相關人員防杜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實施成效,確保本規範之落實。 第十六條 不誠信行為之檢舉受理 一、本會建立並公告檢舉管道,供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檢舉專線:02-2707-7437 檢舉信箱:petition@ncafroc.org.tw 二、檢舉人應提供下列資訊: (一)檢舉人之姓名及可聯絡到檢舉人之地址、電話、電子信箱。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 (三)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三、本會專責單位接獲檢舉,於受理立案後,視案件內容組成專案調查小組。處理檢舉情事之人員應將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紀錄與保存。 四、處理檢舉情事之人員應對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 五、本會應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第十七條 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規範之適用對象有違反本規範之情事者,本會應依相關法令及本會相關規定處理,並即陳報主管機關。 第十八條 附則 本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0)文建壹字第 20021833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0953131405 號函修正發布第 5 點條文 3.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1012007635 號函修正,並自101年5月20日生效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監督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依民法及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基金會之監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基金會依其章程規定召開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時,應於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及議程通知本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者,不受十日前通知之限制。本部得派員列席會議;基金會並應於會後一個月內,將會議紀錄報本部備查。 四、基金會應建立人事、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報本會備查;其人員薪給標準,不得高於相當等級公務人員待遇。 五、基金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五個月,檢送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晝書;於年度終結後二個月內,將初編決算函送審計部,另於四月十五日前將經會計師完成財務簽証之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送本部核報行政院;上開書表,應依規定經董事會通過,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並應經監事會通過。年度預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基金餘額變動表及各項收支科目明細表;年度決算書,除應包括預算書所列之書表外,並應增列資產負債明細表及財產目錄。 六、基金會辦理業務應與其設立之目的相符,其對象並應符合普遍及公平原則;並訂定輔導、獎助或贊助標準,報本部備查。 七、本部為瞭解基金會狀況,得隨時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本部依規定派員查核時,得視需要選任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處理。 八、基金會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基金會於收到糾正及改善之通知後,未於期限內改善,本部得依第九點、第十點規定處理。 (一)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者。 (二)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三)財務收支未具完整之會計帳冊者。 (四)隱匿財產或妨礙主管機關查核者。 (五)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述者。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及相關規定者。 九、基金會之董事及監事,應嚴格遵守有關法令及章程所訂之目的及管理方法處理基金會之財產及業務。違反規定者,本部得視情形依法處理。 十、基金會除董事、監事外之其他人員,違反法令或章程,其情節重大足以危害公益或基金會之利益者,本部得通知基金會為必要之處置。
組織
國家文藝獎
常態補助、專案補助
本會年報之發行除為定期說明業務內容與成果之外,亦公開本會基金與經費的運用情形,承擔公信。
2023年度重點工作回顧 3 2023年補助重點數字 4 組織 6 第23屆國家文藝獎 9 補助 15 藝企合作專案 37 研究發展 48 資源發展 52 國際交流 58 文化部委辦專案 63 財務 68 2023年度活動紀要 74 徵信錄 76 附錄: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78
2022年度重點工作回顧 3 2022年補助重點數字 4 組織 6 補助 9 藝企合作補助專案 32 研究發展 42 資源發展 46 國際交流 54 文化部委辦專案 59 財務 62 2022年度活動紀要 68 徵信錄 70 附錄: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72
2021年度重點工作回顧 4 2021補助重點數字 6 組織 8 第22屆國家文藝獎 12 補助 18 藝企合作補助專案 46 研究發展 62 資源發展 66 國際交流 72 文化部委辦專案 78 財務 82 2021年度活動紀要 90 徵信錄 92 附錄: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94
2020年度重點工作回顧 4 2020補助重點數字 6 組織 8 補助 12 藝企合作補助專案 46 研究發展 58 資源發展 64 國際交流 72 文化部委辦專案 78 財務 82 2020年度活動紀要 90 徵信錄 92 附錄: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94
年度重點工作回顧 4 2019補助重點數字 6 組織 10 第21屆國家文藝獎 14 補助 20 藝企合作補助專案 48 研究發展 60 資源發展 66 國際交流 72 文化部委辦專案 78 財務 82 2019年度活動紀要 90 徵信錄 92 附錄: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94
年度重點工作回顧 6 2018年補助重點數字 8 組織 10 補助 14 藝企合作補助專案 34 研究發展 56 資源發展 64 國際交流 72 財務 76 年度活動紀要 84 徵信錄 86 附錄: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88
2017年度大事紀 04 2017年度重點工作回顧 07 組織架構 09 業務職掌 12 董監事成員 12 各項工作成果 15 研究發展—前瞻趨勢,活化補助成果檔案 16 補助業務—策略支持,厚植藝術原創能量 26 國際發展—望向世界,搭建全球藝術網絡 46 第二十屆國家文藝獎—見證藝術精神不朽 52 資源發展—尋覓創意夥伴,散播藝術美好 62 文化部委辦專案—專業協作,建立夥伴關係 70 2017年度財務概況 74 收入 74 支出 75 餘絀 75 徵信錄 80
前言 4 2016年度活動紀要 6 組織架構 14 各項工作成果 18 研究發展 20 補助業務 25 資源發展與推廣 51 2016年度財務概況 60 徵信錄 71 附錄: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76
2015年度重點回顧 04 年度活動紀要 08 組織 14 研究發展 18 補助 24 國家文藝獎 48 資源發展 56 財務 66 徵信錄 76 附錄: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80
組織 05 研究發展 09 補助 17 國家文藝獎 51 資源發展 61 財務 71 徵信錄 81 年度紀要 85
組織 06 研究發展 10 補助 18 國家文藝獎 52 資源發展 58 財務 70 徵信錄 80 年度活動紀要 86
組織 09 補助 13 藝企合作 43 國家文藝獎 55 研究發展 61 資源發展 73 財務 81 徵信錄 90 年度活動紀要 94
組織 09 補助 13 藝企合作 51 國家文藝獎 62 研究發展 79 資源發展 87 財務 95 徵信錄 109 年度活動紀要 113
組織 11 補助 15 藝企合作 55 國家文藝獎 62 研究發展 77 資源發展 87 財務 97 徵信錄 111 年度活動紀要 115
組織 09 補助 13 藝企合作 47 國家文藝獎 56 研究發展 75 資源發展 83 財務 93 徵信錄 105 年度活動紀要 107
組織 09 補助 13 藝企合作 43 國家文藝獎 54 研究發展 71 資源發展 81 財務 93 徵信錄 104 年度活動紀要 109
組織 09 補助 13 藝企合作 43 國家文藝獎 58 研究發展 77 資源發展 85 財務 93 徵信錄 104 年度活動紀要 107
組織 07 補助 13 藝企合作 41 國家文藝獎 55 研究發展 65 資源發展 73 財務 83 徵信錄 95 年度活動紀要 99
組織 07 補助 13 藝企合作 27 國家文藝獎 39 研究發展 51 資源發展 59 財務 67 徵信錄 71 年度活動紀要 79
前言 2 國家文藝獎 4 常態補助業務 12 專案補助業務 24 研究發展 32 資源發展 36 組織 56 年度活動紀要 62 附錄 67
董事長的話 01 執行長的話 02 國家文藝獎 03 常態補助業務 10 專案補助計畫 21 研究發展 31 資源發展 36 徵信錄 42 財務 47 組織 55 附錄、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辦法 60
前言 04 國家文藝獎 05 常態補助業務 11 專案補助計畫 27 研究發展 36 資源發展 43 徵信錄 48 財務 52 組織 61 附錄、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辦法 66
前言 03 國家文藝獎 05 常態補助業務 10 專案補助計畫 25 推廣與研發業務 30 財務 39 組織 43 附錄、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辦法 52 附錄、國家文藝獎設置辦法 60 版權頁 62
董事長的話 05 組織 07 研發 11 獎助 16 穩定 71 推廣 75 財務 83 大事紀 91
本會以非營利組織的型態受到各方高度的期望與全面的監督,年報之發行除為定期說明業務內容與成果之外,亦公開本會基金與經費的運用情形,承擔公信。
董事長的話 03 執行長的話 04 組織 07 研發 11 補助 15 獎項 59 穩定 67 推廣 69 財務 79 大事紀 89
本會以非營利組織的型態受到各方高度的期望與全面的監督,年報之發行除為定期說明業務內容與成果之外,亦公開本會基金與經費的運用情形,承擔公信。
欣慰與感佩 02 從開創到安定 03 組織與簡介 06 補助成果 09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文藝獎 42 研究發展 49 服務與推廣 52 資源結盟與募款成果 55 財務報告 60 大事紀 69
本會以非營利組織的型態受到各方高度的期望與全面的監督,年報之發行除為定期說明業務內容與成果之外,亦公開本會基金與經費的運用情形,承擔公信。
董事長的話 02 執行長的話 03 組織與簡介 04 董監事名錄 06 補助成果 07 第一屆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文藝獎 30 服務與推廣 33 募款成果 36 財務報告 40 大事紀 46
本會以非營利組織的型態受到各方高度的期望與全面的監督,年報之發行除為定期說明業務內容與成果之外,亦公開本會基金與經費的運用情形,承擔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