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自2011年起建置「表演藝術評論台」網站,即時刊登表演藝術節目評論,長期關注臺灣表演藝術動態,至今已累積數量可觀之評論文章。因應數位資訊環境的趨勢變化,109-110年度將進行網站改版及檢索資料庫建置,爰徵求廠商提供服務建議書。

壹、委託標的:表演藝術評論台網站改版建置案

貳、委託金額:新台幣捌拾伍萬元整(含網站視覺設計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含稅)。

參、委託家數:委託家數為一家。

肆、委託期間:自簽約日起至110年11月1日止(並應自結案日起保固一年)。

伍、委託內容:詳需求說明書(附錄一)。

陸、提案廠商應備資格條件及證明文件

一、應備資格及證明文件:
 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之公私立院校、法人團體或公司行號:
 (一)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一份。
 (二)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影本一份(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服務建議書內均應檢附相關履約能力經驗證明。
二、提案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以影本為原則。然提案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會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將取消該廠商參加評選資格。

柒、服務建議書

一、提案廠商應製作本案服務建議書,裝訂成冊印製乙式十份,編製方式應依本須知所定工作項目撰寫為原則,以中文書寫並以A4格式印製(若以A3格式印製,須折成A4格式大小),封面應註明本案名稱、提案廠商名稱、日期暨「服務建議書」字樣。
二、提案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計畫綜合資料表(詳附錄二):服務建議書首頁為計畫綜合資料表,內容須含專案名稱、提案廠商名稱、計畫總經費、總負責人與聯絡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計畫內容分項摘要、重點工作項目與進度規劃對照表。
 (二)廠商之簡介、工作團隊簡介與相關工作業績(工作計畫名稱、起訖時間、委託單位名稱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服務內容及計畫構想。
 (四)工作計畫(內容含操作工作內容、工作人力配置、計畫組織架構、表演藝術評論台網站前後台開發建置規劃、檢索查詢系統建置規劃、系統測試規劃、資訊安全及系統效能規劃、教育訓練規劃、保固服務規劃)。
 (五)預定工作進度表。
 (六)服務費用之配置(預算表需含主要工作項目之數量與價格分析,詳細列出預估費用之細項及總額)。
 (七)執行本案之工作人員組織分配。
 (八)其他:對本案未盡事宜或整體需求外之優化建議。
三、服務建議書之內容,應僅限本案有規定,且與本案標的有關者。

捌、評選方式

一、本會於收件截止後,將針對符合資格審查之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請評審委員進行書面審查,並擇期召開評選會議。
二、符合本案資格之廠商,於本會通知評選之時間、地點接受本案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其程序如下:
 (一)廠商簡報之先後次序依文件送達時間先後順序決定,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入評選。
 (二)參加評選之廠商,應派員(以不超過5人為限)出席參加評選會並進行服務建議書簡報(以下簡稱簡報),簡報人員必須為本案之主要成員,且為該公司之受聘員工。如廠商未出席簡報時,評選委員得逕行依其服務建議書內容予以評選。
 (三)廠商於評選會議上進行15分鐘口頭簡報說明,惟主席得視情況延長或縮短時間。
 (四)簡報現場由本會提供電腦、投影設備、雷射筆。為供測試,廠商可提前於評選會議前30分鐘,由本會專人協助進行測試。若有其他設備需求,敬請於簡報前一日通知本會。
三、評選項目及標準:
項目內容權重%
1. 專案需求之規劃與建議及其技術能力(1) 網站整體服務架構及網站內容之規劃(2) 建議與分析。
(3) 網站開發之方法、技術與能力。
(4) 網站硬體環境之架構設計。
(5) 網站安全運作機制。
(6) 新舊系統資料轉換。
(7) 創新及加值服務。
40%
2. 專案管理與維運能力(1) 工作項目、交付項目時程及品質保證說明。
(2) 時程規劃與查核點。
(3) 網站維護與管理。
(4) 教育訓練及後續擴充建議。
20%
3. 團隊專業能力及經驗廠商及主要人力之專業資歷背景、相關實績等。20%
4. 經費合理性經費運用情形與價格之合理性。20%
總分100%
四、評選時,評選委員將就各評選項目之分項評分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經彙整合計各參選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定者為序位第一名。
五、合格門檻:提案廠商平均分數達75分者為合格,未達75分者不得列為獲選及議約對象。若無達合格分數之廠商時,評選委員會有權決議從缺,並由本會重新辦理評選作業。
六、議約:於評審會議結束後,本會將通知序位第一之獲選廠商進行議約手續,該廠商應備妥立案或登記證書正本、完稅證明正本供查驗。獲選廠商如因故無法完成議約程序或棄權者,或議價簽約前如發現獲選廠商提列不實資料,本會有權撤銷資格,並得依序遞補。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評審過程各項問題之處理,均依本須知之規定辦理,如有未盡事宜,評審委員會討論決議之。
 (二)本基金會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無論獲選與否,恕不主動退還。

玖、提案程序

一、提案廠商應提送下列各項文件及數量,並於收件期限內遞送至本會:
 (一)提案廠商證明文件(見本說明「陸、提案廠商應備資格條件及證明文件」)。
 (二)服務建議書乙式十份(見本說明「柒、服務建議書」)。
二、收件期限:自公告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止,以掛號郵寄或於上班時間內(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派專人送達本會(臺北市仁愛路三段136號2樓202室)。郵寄之收件截止日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親送或其他方式遞送者,逾收件截止日下午六時者一概不予受理,如因快遞送件延誤等請自行負責,敬請申請人留意遞件時間。
三、洽詢方式:獎助組陳小姐02-27541122#208
E-Mail:chl@ncafroc.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