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理依據:
一、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基金運用不受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限制之管理監督辦法。
二、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投資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投資作業辦法)。
貳、委託標的: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有價證券投資顧問諮詢服務業務。
參、本委託案之預算金額:
每年新台幣 350 萬元整(含稅),預估金額上限為預算金額。
肆、委託家數:
委託家數為一家。
伍、委託期間: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陸、本會投資要求
本會重視安全性與收益性的投資原則,以長期持有投資標的,賺取配息收益為主、資本利得為輔〪「投資顧問」係協助本會依金融市場變動或政策變化作最佳投資配置,定期檢視各投資標的基本面並適時調整,以達本會基金淨值穩健增長且每年保有 4%~5%之基金孳息殖利率之收益目標。
柒、委託內容
一、本會基金為 66.8 億元,除 20 億元創立基金存放於金融機構外,46.8 億元之配置標的與金額須符合「財團法人法」、「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基金運用不受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限制之管理監督辦法」與本會「投資作業辦法」等相關規定。
二、「投資顧問」應依本會「投資作業辦法」規定建議及調整投資標的,且隨時注意投資標的之經營狀況,若因市場因素造成重大損失時,須立即主動陳報本會。另應按季將本會投資整體績效彙報「投資管理小組」並出席會議。
三、本會其他投資相關業務備詢事宜。
捌、申請業者之資格條件
一、成立十年以上且從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與本案相關之行業。
二、需取得金管會或原證期會核發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營業執照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營業執照。
三、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三億伍仟萬元整,惟證券投資顧問(股)公司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三億元整。
四、申請業者所管理帳戶總規模不得少於新台幣十億元且最近三年加權平均報酬率應在本會所訂目標報酬率之上。
五、申請業者自本次公告日起近五年內未因違反規定受主管機關以警告以上之處分。計畫書所列顧問與顧問代理人於公告日起近五年內未受金管會命令停止或解除職務之處分。
玖、申請業者之遴選標準:
一、申請業者應於經營計畫建議書內,針對達成本委託案目標報酬率之投資策略詳為說明,以作為評選之重點。申請業者不得因解釋、說明,而要求變更該計畫書之內容。
二、簡報應由申請業者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代理人應檢附負責人出具之委託書)、計畫書所列顧問、顧問代理人及其他相關人員,至多 4 人參加。簡報所需資料最遲應於評審會議前一營業日將電子檔案遞送本會,非進行簡報之業者不得逗留會場或旁聽。
三、計畫書所列顧問應至少有一人為申請業者之高階經理人〪
四、簡報之先後順序依本會收件之先後順序而定。
五、簡報日期及地點由本會另行通知。
六、擬任本委託案之顧問,其經驗及操作績效將列入評審之重點。另申請業者需於計畫書中說明擬任顧問最少服務之年限,以及一旦必須更換時,其代理人之人選、背景資料等。
七、評選標準及內容如下。
項目 | 評選項目 | 評選子項 | 評選說明 |
---|---|---|---|
一 | 受託機構團隊及資源 (共25分) | 1. 專任研究團隊 (人數及資歷) | 研究人員總人數及資歷介紹 |
2.集團資源 投信、投顧、證券、銀行同一研究團隊資源共享或分別支援及服務支援、團隊介紹 | 除本身機構外,其他相關資源 | ||
二 | 受託機構績效 (共15分) | 1.以往績效及實績 (近十年資料) | 個人客戶及法人客戶數 |
2.獎懲事項 | 主管機關懲處及獲獎事項 | ||
三 | 出任本會顧問代表之資歷 (共25分) | 1. 具代操經理人資格(具備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證照尤佳) | 顧問必備基本資格 |
2.個人學經歷、年資及以往優良表現和獲獎 | 顧問經驗介紹 | ||
四 | 對本會投資企劃建議 (共25分) | 1.投資策略 | 含組合與配置 |
2.風險管理與預期報酬分析說明 | 投資理念 | ||
3.全球經濟分析與預測 | 含推估資料來源說明 | ||
4.台股分析與建議 | 含推估資料來源說明 | ||
5.加值服務項目 | 廠商願意提供之加值服務項目 | ||
五 | 簡報內容情形 (共10分) | 1.受託機構及對本公司投資企劃建議簡介 | 顧問表達及解析能力 |
2.問答說明 |
八、本會遴選評審將本諸公平、公開及公正原則,經由本會歷屆投資管理小組成員和學者專家組成之評審委員會,依據申請業者提出之計畫書並由申請業者簡報後進行序位評比,經彙總序位排列名次,如有名次相同者,由評審委員針對同名次者再次進行評分。依序由名次較低之業者取得契約簽訂資格,如有棄權者則由次一名遞補。
九、如申請參加評選業者未達遴選家數或有其他原因,本會得停止評選程序,申請業者不得異議。
壹拾、申請程序
一、申請業者應自公告日起,於本會網站(https://www.ncafroc.org.tw)下載下列各項申請書表及相關參考文件:
(一) 申請文件檢查表。(附件 1)
(二) 申請書。(附件 2)
(三) 切結書。(附件 3)
(四) 申請業者授權書。(附件 4)
(五) 顧問費用報價單。(附件 5)
二、申請業者應提送下列各項相關文件及數量,並依序附於申請文件檢查表之後。
(一) 申請書 1 份。
(二) 切結書 1 份。
(三) 申請業者授權書 1 份。
(四) 顧問費用報價單。(應另行密封)
(五) 合法之登記證照影本 1 份。
(六) ○○公司經營計畫建議書一式 20 份(正本 1 份,副本 19 份)。
三、提出申請時應注意事項:
(一) 申請書表文件及內容不得有偽(變)造或不實等不法情事,如經發現並查明屬實者,除所提出之申請案自始無效外,並依法報請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二) 申請業者所提送之申請書表文件無論審查結果如何,概不退還。
(三) 如有其他因素考量,本會得隨時停止評選程序,申請業者不得異議。
拾壹、評選程序
本會辦理 112 年度委託經營業務受託機構評選程序分為資格審查、計畫審查及契約簽訂等 3 個階段。
一、第 1 階段為資格審查:
(一) 本會將成立資格審查小組,就申請業者之資格證明文件進行審查,資格證明文件全部符合規定者,始可進入第 2 階段計畫審查。
(二) 申請文件必須齊全,不得缺漏,否則視為無效申請。
(三) 未按申請須知各項規定辦理,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合規定之無效申請:
1、申請業者違背切結書及授權書規定。
2、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證件或以偽(變)造之文件申請。
3、其他經認定有影響本案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二、第 2 階段為計畫審查:
(一) 本會進行簡報審查時,將通知業者來會或配合本會以視訊會議方式,依申請書表文件投遞順序進行簡報,業者應就經營計畫建議書內容加以說明,且不得因解釋、說明而要求變更經營計畫建議書之內容。
(二) 簡報應由業者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代理人應檢附負責人出具之委託書)、計畫書所列顧問、顧問代理人及其他相關人員,至多 4人參加。簡報所需資料最遲應於評審會議前一營業日將電子檔案遞送本會,非進行簡報之業者不得逗留會場或旁聽。
(三) 計畫書所列顧問應至少有一人為業者之高階經理人。
(四) 本會遴選評審將本諸公平、公開及公正原則,經由學者專家組成之評審委員會,依據申請業者提出之計畫書並由申請業者簡報後進行序位評比,經彙總序位排列名次,如有名次相同者,由評審委員針對同名次者再次進行評分。依序由名次較低之業者取得契約簽訂資格,如有棄權者則由次一名遞補。
三、第 3 階段為契約簽訂:
(一) 經本會審查決選後,取得契約簽訂資格者,應依本會所提供之契約進行簽約事宜。
(二) 合法之登記證照影本。
(三) 投資顧問之學經歷。
拾貳、辦理時程
本案辦理評選程序之預定日程及投件地址如下:
一、預定日程:
事項 | 預定日期 |
申請業者投件期間 | 公告日後21個工作天內 |
資格審查期間 | 收件截止日後5個工作天內 |
計畫審查期間(含簡報) | 資格審查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 |
結果公佈 | 112年6月20日 |
契約簽訂 | 另行通知 |
二、投件地址:
自公告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五日止上班時間內(上午八時卅分至下午四時卅分)送達本會(台北市仁愛路三段一三六號二樓二O二室)財務組姚小姐。
三、洽詢方式:
財務組姚小姐 02-27541122 #801
E-Mail:winneyao@ncafroc.org.tw
拾參、其他事項
一、申請書表文件之填寫:
申請業者應參考本申請須知及附件內容,依本會書表文件格式填寫,並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且所有指定填寫之處,均應以鋼筆、原子筆或打字填寫正確無誤。申請業者若填寫錯誤須更正時,更正處應由有權人員簽名或蓋章。
二、本申請須知未載明之事項,悉依經營辦法、本會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