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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藝會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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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運用公共資源
  • 催生民間活力
  • 營造有利於文化藝術工作均衡發展的環境

補助類型

選擇以下類別了解更多補助申請與執行項目

專案補助

因應各類藝術文化生態的實際發展及需求,規劃策略性專項補助,專案補助具有明確目標,並限定名額。各個專案補助計畫之申請期程,請詳閱專案辦法。

申請流程

常態補助業務每年固定辦理二期,於一月與六月接受申請。 補助對象以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事業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持永久居留證之外籍人士或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之私法人、機構或團體可提出申請。但不包括各級政府機構、政黨、學校,及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捐助人之組織,也不補助為學位而進行之計畫。補助類別包括:文學、視覺藝術、音樂、舞蹈、戲劇(曲)、文化資產、視聽媒體藝術、藝文環境與發展、多元藝術。補助重點包括:前瞻或突破性之藝文創作與發表、國際文化藝術交流、專業講習與調查研究。 專案補助針對藝文生態發展中具急迫性或指標性之需求,提出策略性專項補助,具有明確目標,並限定名額。各個專案補助計畫之申請期,請詳閱專案辦法。

申請資格與限制

資格說明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
  • 持永久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 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之私法人、機構或團體。

限制說明

  • 各級政府機關(構)及其所(附)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捐助人之組織。
  • 各政黨及其所(附)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捐助人之組織。
  • 各級公私立學校及其所(附)屬單位。
  • 為學位而進行之計畫。

常見問答

申請項目與資格

可以。只要持有永久居留證即可。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章第25條,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1. 計畫應具體明確(例如:場地、時間、內容、主要參與者……等均應具體陳述),且符合基準作業說明中各要項之規定。 2. 計畫預算之編列應詳盡確實。 3. 申請者必須在申請書適當項目填上資料,任何漏報資料,將負面影響審核結果。

依文化部110年3月26日文政字第1102009789號函,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監事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認定本會董事長、執行長及全體董監事,視為該法所指「公職人員」。申請者若符合上述認定之關係人,請於申請時主動揭露身分關係。

1. 鑑於愈來愈多的民間藝文團體及個人,同時向文化部及其所(附)屬單位及本基金會,提出補助申請;經雙方單位業務協調,補助經費以不重複為原則。 2. 本基金會申請表格中之申請總表已加附文字:「茲聲明申請書上所填寫資料及提供之相關附件均屬事實」。因此,若申請者未誠實於申請表之「申請政府單位補助金額」欄位中註明已向文化部或附屬單位申請,並獲得補助,本基金會將以撤案處理並列入記錄。 3. 若同一計畫向本基金會申請後,才向文化部或所(附)屬單位申請或獲補助者,應即告知本基金會,並就本基金會及文化部或其所(附)屬單位擇一接受補助款。 4. 文化部所(附)屬單位如: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國立國父紀念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臺灣美術館、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國立臺灣博物館、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國立臺灣交響樂團、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國立臺灣文學館、國家人權博物館、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臺灣文化中心、駐紐約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臺北文化中心、駐法國代表處臺灣文化中心、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新聞組(光華新聞文化中心)等。

可以。非政府單位所主辦、合辦、承辦、策劃之計畫,除向本基金會申請補助外,亦可以申請其他政府單位的補助或是向民間單位提出申請。但,獲選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委託製作的拍攝計畫,或為「學校單位出品」之計畫,本基金會不予補助。

可以申請文化局補助;只要是非由其擔任主辦、合辦、承辦或策劃單位即可。

學位計畫係指取得學位之碩博士論文。

創作團體必須為國內正式登記立案之團體,平時以團體進行共同創作,且作品皆以該單位名義發表者。

只要本基金會所補助的場次符合申請資格,非本基金會補助場次仍可由各縣市文化局主辦,並儘可能在海報上表達清楚。

評選作業

1. 申請案為政府(例如:縣市文化局、公立展演單位、公立社教機構等)、政黨或學校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包括合辦、策劃及承辦)之活動計畫。 2. 為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委託製作的拍攝計畫、學校單位出品之計畫。 3. 團體或法人組織立案證件不齊備。 4. 未依規定備齊本基金會申請表格及相關附件(例如:數位圖檔、影音資料、出版品、同 意函等)(請詳閱各項目作業說明)。 5. 申請案之計畫起始時間不符合規定。 6. 申請案不符合本基金會規定之類別或項目。

獨家贊助係指贊助單位對該活動提供極佳之贊助條件,並要求主辦者將其單位名稱列為「獨家贊助」者,並非指該活動僅有一個贊助單位。

獲補助之計畫仍須遵循本基金會補助原則,不得為某單位之「獨家贊助」活動。若計畫活動標題更改為以政府、政黨、學校或企業之名為計畫名稱者,本基金會依規定保有撤銷補助資格及追回部份或全部補助款之權利。

公布揭曉

1. 依基準中申請與審核時間規定,於本基金會董事會核定後公布。 2. 本基金會董事會未核定前,恕不受理詢問。

除以正式公文通知申請者外,亦可於本基金會網站上查詢,網址https://www.ncafroc.org.tw。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基金會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扣款或撤銷該案之補助資格,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1. 獲補助者未依申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其計畫,而未事先函知本基金會同意或核備者。 2. 獲補助計畫變更(含計畫名稱、實施期程、場地、內容等),未經本基金會事先核備者。 3. 計畫獲本基金會補助後,實質轉成政府、政黨或學校及其所屬單位主辦,或上述任何單位及企業獨家贊助者。 4. 獲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顯示以政府、政黨或學校及其所屬單位名義主辦,或上述任何單位及企業獨家贊助者。 5. 獲補助者檢送之申請計畫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6. 獲補助者未依指定時間內完成核銷手續者。 7. 獲補助者拒絕本基金會評鑑者。 8. 獲補助者拒絕本基金會財務輔導或經查核未能提供相關帳證者。 9. 獲補助案之進行,事後有不符本基金會申請資格之對象或計畫時效者。 10. 獲補助計畫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致本基金會遭受損害者。 11. 獲補助計畫已獲文化部或其所(附)屬單位重複經費補助者。 12. 計畫獲本基金會補助後,實質轉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委託製作、或為學校單位出品之計畫。

依計畫之內容、補助金額之多寡等情形,決定是否分次核撥補助經費,並於獲補助公文或合約中詳列。

由本基準的附錄頁可查看各類別、項目結案時所須繳交的附件及電子檔內容,部份資料將上網公開,讓社會大眾了解公共資源的補助成果。

填寫成果報告中「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時,除首次獲補助團體、個人非創作案及經業務單位考量需要者,其餘不須檢附原始憑證。申請者應保留原始憑證七年,本基金會保留抽查及索取權利,且未來財務輔導時必須提供正本。 被要求查核憑證之團體或個人若無法提出合法憑證及帳冊時,得要求其十天內送達本基金會複查。若其無法配合,本基金會將發文追回未符合規定款項。若於期限內悉數歸還,則銷案不予紀錄;若否,則提報會審會議並列入記錄,該團體往後之獲補助計畫,得要求檢附原始憑證核銷後始予撥款。

有關國藝會發給之補助收入,依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86)財北國稅審壹字第八六00三五一八號函: 1. 給予個人之補助者,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2. 給予從事文化藝術之機關團體之補助者,該機關團體受補助者應依收入性質列帳,並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獲補助者所提供之計畫成果與相關資料,同意無償授權本基金會在符合補助目的前提下,以非營利性、公益性為原則,利用或再授權利用於補助業務及成果推廣,其運用方式包括: 1. 獲補助者所繳交之成果報告及相關文件等資料(請詳P.73~P.82成果繳交一覽表),於本基金會資料展示區及補助成果檔案庫供大眾查詢。 2. 本基金會補助成果檔案庫除了公開補助案成果資料外,亦與相關領域專業工作者合作,利用檔案庫內容進行各類主題研究專文、影音編製等,持續豐富檔案庫內容。 (補助成果檔案庫 https://archive.ncafroc.org.tw) 3. 為宣傳本基金會各項補助與業務成果,運用國藝會自媒體(包括年報、官網、線上誌……等)及臉書、YouTube等第三方數位傳播或社群媒體平台,對外發布相關資訊。